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是该标准的第3版,第2次修订,第1版是2002年制定,第2版是2008年的第1次修订。
本次修的基本原则是提高重复性和可操作性,结合目前我国产品现状提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技术要求是标准的主体,空气净化器性能测试舱是对产品的主要性能质量提出的具体要求。GB/T18801-2015标准从使用性能、产品本身的健康要求,以及净化能效等3个方面,提出了12项技术要求。其中待机功耗是与国际标准同步的要求,代表了标准的先进程度。而累积净化量和微生物去除性能则我国标准特有的性能要求,属于国际领先的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性能测试舱
一、 使用性能
净化能力反映净化器的实际工作能力,称为洁净空气量(CADR),以单位时间能够净化空气d的立方米数表示,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具体要求如下:
1.净化器针对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 %;
2.净化器针对气态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 %。
3.净化耐力
净化器能够使用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过滤网能够吸附污染物的多少,以累积净化量(CCM)计算,单位为毫克,mg。通过该指标可以直接计算出产品的实际使用时间,对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是消费者选购的有力参考依据。净化耐力技术要求如下:
1)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000 mg,其分级指标见表1。
2)甲醛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00 mg,其分级指标见表2。
二、健康指标要求
健康指标要求是源于产品使用的特殊性提出的,充分考虑使用过程中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标准的健康要求指产品工作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排放,以及除菌、抗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臭氧排放
在特定的环境中,净化器运行24 h后,在距空气出口50 mm的位置测量,臭氧浓度百分比不应超过5ⅹ10-6。
2.有害物质是释放
净化器运行时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3.微生物去除
净化器对微生物的去除率应不小于 50%。
4.噪声
净化器属于长期运行器具,其运行时产生的声音大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净化器正常运行声功率级噪声应符合表4的规定。
三、净化能效
能效直接反应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水平,净化器的净化能效分为两个部分,即运行时的功率消耗和待机状态的功率消耗,具体要求如下:
1.净化器待机功耗应不大于 2.0 W。
2.颗粒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2.00 m3/W.h,其分级指标见表5。
3.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0.5 m3/W.h,其分级指标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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