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一版于2002年发布,二版于2008年发布。本次修订主要在前一版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产业发展情况以及消费者的行为习惯,增补了必要的内容。
下面几点详细说明一下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评价空气净化器的2类基本技术指标。一、是常态性指标,即“洁净空气量”(CADR),指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测试条件下,提供洁净空气量的能力”,也就是针对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净化能力。二、是长效性指标,即“累计净化量”,指空气净化器连续工作过程中,“洁净空气量”(CADR)衰减至初始值的一半时,累计去除的目标污染物的总量。这2个指标从净化能力和使用寿命两个角度对空气净化器的性能做出了评价。(空气净化器用环境测试舱)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产品标注方法,便于消费者选购。新版标准拟以“洁净空气量”(CADR)作为产品标注的核心指标,增加了易于消费者选购的“适用面积”、“使用寿命”等参数说明或推导算法,还规范了产品标志标注中应说明的其他信息,如产品使用、滤材更换(清洗)、日常维护等。(空气净化器寿命测试舱)
三、是进一步提高了空气净化器的噪声、能效等级等指标。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空气净化器去除各类目标污染物净化能力的实验方法,包括针对颗粒物、甲醛的累计净化量的测试方法,即空气净化器净化寿命实验;针对甲醛的净化能力测试和重复性评价,尽可能客观公允地评价出产品去除甲醛的真实能力。(空气净化器用环境测试舱)
目前,空气净化器这类产品,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了要求标准,美国和日本也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性能标准。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先后于2008年至2010年,发布了空气净化器、性能、抗菌除菌净化功能和售后服务等4项国家标准。总体看来,我国标准等同采用了IEC标准,从要求上与国际标准一致。从性能要求上,我国标准规范的空气净化器净化的目标污染物对象种类比国外标准更多,分为固态污染物(颗粒物类)、气态污染物(甲醛、甲苯等)、微生物污染物(细菌类);净化能力以“洁净空气量”(CADR)作为核心指标,与国外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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